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612號原告 黃國源 被告 楊宗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宗勲對原告黃國源涉犯詐欺等案件,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109年度聲撤字第28號),有該撤回起訴書附卷可稽,是本案已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失所附麗,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