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122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95年10月24日之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儲
利率指數表及利息為八點零九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簡易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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