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0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
二、被告及子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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