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528號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辛○○
庚○○乙○○甲○○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裁定命在刑事訴訟即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續字第九十八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案訴訟程序。
二、現上開偵查程序業已終結,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2日桃檢玲日95偵續98字第66145號函1紙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王幸華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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