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4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儀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7年10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10月4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在案,且上訴人斯時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羈押中,本院乃於
107年10月11日將上開判決正本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由上訴人於同日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即同月22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此有其刑事上訴狀上所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收容人書狀核轉章」足憑。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遂於107年11月30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於107年12月4日將上開裁定正本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由上訴人於同日收受,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