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坤碧
林泉盛 陳水火 楊詠麟 韋江靜子 鍾秋娥 趙品清 黃王麗娜 林麗仙 黃耀慶 趙品鈞 陳曾寶鳳 張麗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太行 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啟銘
高昆鼎 (即被告 高福榮 之承受訴訟人)
郭菊 (即被告 高福榮之 承受訴訟人)
高芳瑜 (即被告高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高毓玲 (即被告高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李東榮 (兼 戴招治 之承受訴訟人)
林榮吉 李東海 (兼被告 戴招治之 承受訴訟人)
李秀華 (兼被告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華 (兼被告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高榮人
林猷強
林恩如
林恩光
林恩夙 林水源
林謙遜
林沛潔 (原名 林佩瑤
林于傑
林美月
林美珠
林素美
林珈民
莊雅筑
宋瑋莉 被上訴人即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迎鈺 (被告 林家弘 之承受訴訟人)
林虹君 (被告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
林久琦 (被告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
林訓民 (被告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2,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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