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2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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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223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邱偉峰 被告 李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二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煜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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