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64號原告 鄭惠娟 訴訟代理人 林盈吉 律師被告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靖齊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