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49號聲請人金葒龍海洋水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國財 代理人 杜冠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在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民國)│(新臺幣)││├─┼───────┼───────┼────┼─────┼─────┤│01│金葒龍海洋水族│台北市第五信用│105年11│20萬元│CH0000000│││工程有限公司戴│合作社中山分社│月30日│││││國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