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722號債權人 黃茗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藍乙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所附之行車執照影本所示,其AVV-3556之所有權人為 詹玉瑛 ,若非上開車輛之所有權人,應提出修車費用之債權讓與文件及相對人已合法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具狀更正車輛所有權人為債權人)。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8年4月16日之依據為何。
三、釋明請求年息為百分之六依據為何(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四、債務人藍乙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