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78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昱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53號、113年度偵字第9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宣判,因本案尚有調查案情釐清事實必要而應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