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78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昱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53號、113年度偵字第9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宣判,因本案尚有調查案情釐清事實必要而應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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