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祥佑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聲請意旨欄「受刑人 許峻銘 」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楊祥佑」。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意旨欄「受刑人許峻銘」記載,顯係「受刑人楊祥佑」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