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告 翁來成

被告 翁來益

翁昭明

翁博顯

翁朝宗

翁彩霞

周正男

周明凱

翁承佑

翁正欣

翁志標

翁良儀

翁國華

張明鐘

楊人鳳

周嘉駿

翁銘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來益、翁昭明、翁博顯、翁朝宗、翁彩霞、周正男、周明凱、翁承佑、翁正欣、翁志標、翁良儀、翁國華、張明鐘、楊人鳳、周嘉駿、翁銘鴻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7,561元【註:本件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179平方公尺,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2,708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權利範圍為12分之1,因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7,561元(計算式:2,179㎡×12,708元×1/12=2,307,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毅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