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23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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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12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1236號抗告人 郭春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緣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本件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18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24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以105年度抗字第183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並於105年8月3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四、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樹埔法官江幸垠法官楊得君法官沈應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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