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小字第2407號
原 告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6,85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