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1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盧文堂 、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我的車也有損壞。
聲請人
我當時有看相對人的機車,他的車子沒有壞掉,我懷疑相對
人的單據是偽造的。
法官
你的車是幾年了?
相對人
已經十年了。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六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
仟伍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