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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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0號

原告 陳榮蒼

被告 陳冠宇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第第4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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