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13號

反訴原告元福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月春

反訴原告 徐春禮

張阿金

温安章

彭月娥

共同

訴訟代理人蔡月春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彭國禎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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