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9號

附民原告 林宣秀

訴訟代理人 蔡敦盛 律師

附民被告 黃建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4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華媚

法官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伶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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