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9號
附民原告 林宣秀
訴訟代理人 蔡敦盛 律師
附民被告 黃建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4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華媚
法官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伶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