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86號

原告 楊秋華

被告 王興欽

林美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8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秋華對被告王興欽、林美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2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8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業已於本院訊問時 陳明聲 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簡字卷第4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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