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86號
原告 楊秋華
被告 王興欽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8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秋華對被告王興欽、林美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2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8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業已於本院訊問時 陳明聲 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簡字卷第4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