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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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1號

原告 周鴻俊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超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

國114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在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裁定於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9號給付工資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已告確定,有該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進行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尤凱玟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勞訴 字第 41 號裁定(108.05.08)[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勞訴 字第 41 號裁定(110.04.15)[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勞訴 字第 41 號裁定(114.01.21)[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勞訴 字第 41 號和解筆錄(114.04.2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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