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8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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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陳報名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97年6月13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原告於97年8月7日對被告乙○○提起本件
訴訟,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
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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