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9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933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肆仟 參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零肆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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