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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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榮茂
施冰玉
張勝凱
張勝昌
鍾岱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百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述正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
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11,690元【計算式:判決金額192,000元+64,0
00元+16,000元+16,000元+96,000元=384,000元;上訴人主
張金額每坪74,700元,即土地面積4㎡×0.3025坪×74,700元×
上訴人比例4/5=72,3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利益為38
4,000元-72,310元=311,69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