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5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石文賢尤文詮 之繼承人
被   告  尤昌綺 即尤文進即尤文詮之繼承人
被   告  尤美婷 即尤文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三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尤文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158,070元,及自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起至中華民國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中華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等三人在繼承被繼承人尤文詮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緣訴外人尤文詮於中華民國(下同)84年10月18日
,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
約被告即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指定機構辦
理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約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
,及自延滯日起每月計付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5個月為限;該訴外人領用信用
卡後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96年4月9日止,尚有消費
款158,070元,及其按前述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
給付,其後該訴外人尤文詮於98年12月4日死亡,由被告等
三人繼承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信用卡申
請書暨約定條款、交易明細、繼承系統表等影本附卷為證。
被告石文賢、尤美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被告尤昌綺即
尤文進到庭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本院依調查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簽帳卡消費款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
三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尤文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58,
070元,及自96年4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等
三人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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