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告 頴川欽 和
頴 川秀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淑芬 律師
黃朝琮 律師
王廷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3,8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萬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