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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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湯○○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鍾○○
湯○○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相對人秉坤婦幼醫院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秉坤 相對人 林鍶吟
柯和順 曾至凡 黃偉垣 陳舒娟 李鈺虹 陳姵旬 江孟璇 陳葦庭 張文馨 王臻誼 施佳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秉坤婦幼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醫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毓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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