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專利授權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游智舜 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專利授權金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被告公司目前停業中,負責人遷出國外,本院認應重行辦理送達,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查報被告及其負責人有無其他之送達地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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