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侵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黃琳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欣捷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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