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簡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林國選任辯護人楊仁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113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所記載之「 廖珮瑩 」及該判決所引用之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之「廖珮瑩」,均應更正為「廖佩瑩」。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所記載之「廖珮瑩」及該判決所引用之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之「廖珮瑩」,顯然為「廖佩瑩」之誤,有「廖佩瑩」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上開誤載顯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