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15號原告 魏于珊 被告 徐銘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法官鄧瑋琪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子皓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