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40號抗告人 黃湘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趙寶貴 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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