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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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3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周伯成 被告 凱楓 鋼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卉薰 被告 吳重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捌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亦有明文。
查凱楓鋼模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凱楓公司)已向新北市政府辦理解散登記,經該府於民國108年5月16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32183號函解散登記在案,而該公司於解散登記前僅有董事兼股東被告莊卉薰1人,並選任被告莊卉薰為清算人等情,有被告凱楓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是應以被告莊卉薰為被告凱楓公司清算人,即為被告凱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第35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3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凱楓公司邀同被告莊卉薰、吳重頤為連帶保證人,於107年2月8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15
0萬元及50萬元,合計200萬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均如附表1所示,並約明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凱楓公司自107年1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付上開借款本息,尚積欠本金合計126萬8,338元未付,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上開借款因被告凱楓公司未依約清償本金而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莊卉薰、吳重頤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2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1紙、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各2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2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萬3,573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1:借款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年利率│最後計息日│尚未清償餘額│├──┼─────┼─────────┼───┼─────┼──────┤│1│150萬元│107年2月8日起至│4.14%│107年12月│95萬1,254元││││109年2月8日止││8日││├──┼─────┼─────────┼───┼─────┼──────┤│2│50萬元│107年2月8日起至│4.14%│107年12月│31萬7,084元││││109年2月8日止││8日││└──┴─────┴─────────┴───┴─────┴──────┘附表2:請求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逾期超過6個月以││││││開利率10%計算│左開利率20%計算│├──┼───────┼─────────┼───┼─────────┼────────┤│1│95萬1,254元│自107年12月9日起│4.14%│自108年1月10日起│自108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至108年7月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31萬7,084元│自107年12月9日起│4.14%│自108年1月10日起│自108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至108年7月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