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36號原告 林順展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志達蔡瓊惠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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