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立妍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玉秀
一、債務人陳立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立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玉秀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立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立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玉秀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