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 賀姿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世烽吳林彩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2,511元(即價額較高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翊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