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戴伯昌 被告 林意程 即俊哥空間設計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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