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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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4年度聲沒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所函送扣案之非制式子彈1顆,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單獨予以宣告沒收。
二、經查,扣案之非制式子彈1顆,業經試射完畢,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5月2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其鑑定結果,固屬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惟其彈藥部分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子彈本體亦裂解為彈頭及彈殼而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應認已非屬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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