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字第15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思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