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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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字第15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