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甲○○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萬柒仟玖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元,尚不足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