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906號債權人 梁眞福 債務人易理仕
一、㈠債務人易理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元,及
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
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莅彫 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張莅彫其住所業經戶政機關逕行遷至潭子區戶政事務所,而有住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另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9918號│├──┬────────────┬───────────┬───────────┬───────────┤│編號│發票日│金額│退票日即提示日即利息起│支票號碼││││新臺幣│算日││├──┼────────────┼───────────┼───────────┼───────────┤│001│106年8月5日│320,000元│106年8月7日│AJ0000000│├──┼────────────┼───────────┼───────────┼───────────┤│002│106年8月15日│260,000元│106年8月15日│AB0000000│├──┼────────────┼───────────┼───────────┼───────────┤│003│106年9月25日│300,000元│107年5月16日│AJ0000000│├──┼────────────┼───────────┼───────────┼───────────┤│004│106年10月10日│120,000元│107年5月16日│AJ0000000│├──┼────────────┼───────────┼───────────┼───────────┤│005│106年10月13日│350,000元│107年5月16日│AK0000000│├──┼────────────┼───────────┼───────────┼───────────┤│006│106年10月31日│530,000元│107年5月16日│AB0000000│└──┴────────────┴───────────┴───────────┴───────────┘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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