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春明選任辯護人鄭晃奇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春明選任辯護人鄭晃奇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