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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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濬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65號、106年度執字第19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濬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邱濬昌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公佈,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非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且新法原則上雖不得併合處罰,惟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故修正後之新法顯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著有59年度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邱濬昌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7、9至1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3、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7、9至11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3、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附表:受刑人邱濬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賭博│妨害自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5月間某日至100年│101年6月27日│100年11月14日│││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1772號、│101年度偵字第22314、23│101年度少連偵字第60、7│││101年度偵字第8450、101│967號│4號、101年度偵字第4620│││87號│(原聲請書附表漏載101年│號││││度偵字第2396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7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8日│103年2月13日│103年11月2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7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15日│103年3月7日│103年11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599號│103年度執字第4727號│104年度執字第1546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徒刑2年4月)│刑2年4月)│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毀棄損壞│傷害│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5日│100年9月16日│100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60、7│101年度少連偵字第60、7│101年度少連偵字第60、7│││4號、101年度偵字第4620│4號、101年度偵字第4620│4號、101年度偵字第4620│││號│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3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3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3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3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47號│104年度執字第1547號│104年度執字第1547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刑2年4月)│刑2年4月)│└───────────┴───────────┴───────────┴───────────┘┌───────────┬───────────┬───────────┬───────────┐│編號│7│8│9│├───────────┼───────────┼───────────┼───────────┤│罪名│妨害自由│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5日│101年5月18日至101年5月│101年4月10日││││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高雄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60、7│101年度偵字第29477、29│104年度偵字第10157、10│││4號、101年度偵字第4620│478號、102年度偵字第18│158、10159號│││號│14、439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雄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3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96號│106年度簡字第11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0日│104年8月31日│106年10月2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30號│104年度臺上字第3836號│106年度簡字第11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20日│104年12月16日│106年1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47號│106年度執助字第1583號│106年度執字第19026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有期│││刑2年4月)││徒刑11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0157、10│104年度偵字第10157、10││││158、10159號│158、1015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112號│106年度簡字第11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112號│106年度簡字第11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026號│106年度執字第19026號││││(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有期│(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