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287號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告 王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參元,及①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