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387號債權人 曾紀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秀珍 (即 洪文進 之繼承人)、 洪潔倫 (即洪文進之繼承人)、 洪薇倫 (即洪文進之繼承人)、 洪恬倫 (即洪文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返還東元彩色電視機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東元彩色電視機,係特定物之交付,本質非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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