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52號原告 黃秀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聖訓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程式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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