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七四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