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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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9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