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鄭旭廷 律師 李汶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李昆南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