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47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0,000元,應繳裁判費34,17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儀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良美